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

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1105号
原告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3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2元,减半收取5096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邹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