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市某某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03民初1883号 原告:兰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某某工程服务中心(曾用名: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州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某某工程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兰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集团)与被告兰州市某某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服务中心)、第三人兰州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市政服务中心申请追加某某公司、某某设计研究院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某某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共计人民币91581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9158100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为827090.9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兰州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大金沟、雷坛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相关事宜,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即建设施工方。合同明确约定价格形式为可调价格合同;约定被告承担按月付进度款的义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审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三个月内付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雷坛河工程项目,工程合同价为1830万元,于2017年6月开工建设,于2017年12月完成施工内容,并于2018年11月通过验收。2021年5月,原告编制完成结算,报审结算价为2776.84万元,当月月底监理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审核价为2379.81万元,相关材料已向被告报送。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158100元,经原告以多种方式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办理相关结算审计工作并支付上述应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市政服务中心辩称,一、案涉项目原告未向被告报送结算材料,工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审计,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双方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工程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案涉项目至今未向被告报送结算资料,项目也未经审计,付款条件不成就。二、案涉项目在竣工交付前因水毁灭失,原告作为承包人应该承担工程主体灭失的风险,其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案涉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移交,在2018年8月被洪水冲毁,原告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工程未经验收、移交前为工程的管护单位,应承担工程灭失风险,无权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项目在未正式移交前的照管风险由原告承担。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与工程水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无权主张工程价款。被告认为,案涉项目水毁之前未经正式验收,环保督察组在督查期间就案涉项目施工不规范、排污口与管网接口存在封闭性差等提出了督查意见,案涉项目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项目水毁与原告的施工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无权就案涉项目主张工程价款。四、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案涉项目合同约定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案涉项目至今未审计且项目被水毁,被告不具有付款义务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计算资金占用费没有依据。 某某公司述称,原告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原告所述案涉工程在2018年验收,2021年5月编制完成结算报告,跨度较大,说明对该结算我们是有意见的。 某某设计研究院述称,第三人与原被告纠纷无利害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第三人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同时原告的诉请中未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争议诉讼标的与第三人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遵循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特征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6日,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承包人)与被告市政服务中心(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兰州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大金沟、雷坛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建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签约合同暂定价4715.15万元,其中大金沟2885.15万元,雷坛河1830元,最终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通用条款3.6条约定,对合同期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2.2竣工验收程序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专用条款12.4.3条约定,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不含暂列金额),发包人以经工程师核定确认的验工报表为依据,按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表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总进度款付至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80%时暂停支付,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审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三个月付清(质保金不计息)。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同期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4条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工程竣工5天内,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的期限为15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七天内。15条约定,缺陷责任期限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工程的3%。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 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集团开始进行施工。截止诉讼,市政服务中心共计向某某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1464万元。 庭审中,某某建设集团提交《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兰州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雷坛河,施工单位某某建设集团开工日期2017年6月10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按现状进行验收,详见会议纪要和情况说明。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11月27日,参加竣工验收单位意见处加盖有建设单位市政服务中心、设计单位某某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甘肃某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某某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建设集团公章。提交《兰州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预验收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7日,雷坛河洪道工程于2017年6月7日开工至2017年11月20日完工,完工后管网运行正常,后期运行过程中各参建方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2018年6月底国家环保部城区黑臭水体检查组来兰检查我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对施工资料及施工现场详细查看,对雷坛河治理范围内约25公里全线徒步查看,检查组提出个别接户关口不规范,随即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2018年7月初国家环保部城区黑臭水体检查组对提出的问题检查落实整改情况,经复查整改到位,验收通过。2018年7月至9月兰州城区频繁降大暴雨,雷坛河洪道污水收集管网遭遇毁灭性冲击,造成收集主管、支管被冲毁、淤泥堵塞等情况,导致污水收集管网权限瘫痪,无法正常使用,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现状验收。该会议纪要加盖某某公司公章,竣工验收单位均参加会议。提交2021年5月6日编制的《兰州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雷坛河工程结算书》,载明: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报审造价为27768435元,监理审核价为23798126元,审减金额3970309元,其中工作联系单包括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0月20日期间,案涉工程因水毁产生的清掏及维修工程量。提交市政服务中心在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近期雷坛河洪道灾情的有关情况的报告》等文件复印件中显示,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现案涉工程经水毁后已由七里河区政府负责维修整改完成。 市政服务中心提交《兰州市城区黑臭水体雷坛河洪道整治工程验收说明》,载明:水毁现状验收说明:1、该项目在2018年5月经建设局检查,由建设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多次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在2018年6月又经国家环保部工作组检查后,主管道运行良好、排水通畅,洪道内无积水、无漂浮物,洪道沿线住户收水支管大部分排泄无阻、通畅。2、在2018年7月3日经国家环保部进行现场检查后,只是发现有个别接户管口及挡墙石壁上流出的污水没有处理干净。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采取将检查井室加高,把洪道内流出的污水彻底处理干净。国家环保部又在2018年7月12日将整改问题进行回头看后,验收通过。3、2018年7月14日被几场大暴雨冲刷后,好多主管道都被冲毁,没有被冲毁的主管道也被淤泥堵塞,无法正常使用,支管及接户管也被破坏,因管道损坏严重,施工单位无法维修。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水毁现状验收,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现状情况说明。该验收说明加盖有某某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集团与被告市政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1.关于工程造价确定问题。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合同实际履行情形处理为宜。本案中,合同约定“最终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某某建设集团提交《兰州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雷坛河工程结算书》确定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报审造价为27768435元,监理审核价为23798126元。市政服务中心抗辩案涉工程价款合同约定需经审计,上述工程结算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庭审中,经询问,市政服务中心陈述案涉工程现状已不存在,已不具备审计的可能性,亦不存在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的可能性,故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尚欠工程款认定问题。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经监理部门审核结果工程造价为23798126元,而市政服务中心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4640000元,故市政服务中心尚欠工程款为9158126元。现某某建设集团主张支付9158100元,系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3.关于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12.4.3条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方式可知,市政服务中心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先决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结算。现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27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5月6日完成结算。虽然市政服务中心抗辩某某建设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与工程水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的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庭审中,经询问某某公司,其认可某某建设集团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其通知后限期进行了整改。故案涉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市政服务中心应当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4.关于资金占用损失问题。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12.4.3条约定,并结合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时间点可知,2021年5月6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时,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早已届满。因此,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已具备支付条件。因工程款利息属于工程款的法定孳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其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市某某工程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158100元; 二、被告兰州市某某工程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工程款本金9158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工程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96元,由被告兰州市某某工程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