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2215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川区人,住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住金川区。 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4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