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2215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川区人,住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住金川区。
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4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