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中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4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县。 被告:甘肃中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滨河路西*******1层9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中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党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