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4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县。
被告:甘肃中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滨河路西*******1层9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中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党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