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90号
原告:珠海市亿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翠前北路362号(诚丰大厦)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亿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亿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亿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6元,退回原告珠海市亿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