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12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永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三特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
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36号3#楼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永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闽012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本金3499784.24元及相应利息,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9904.19元和318500元,扣除缴纳诉讼费39924元,执行费50630元,余款2709350.19元和318500元已归还申请人。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2025年5月26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证据。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