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1179号
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251号15楼D座1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上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受让25元,由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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