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精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豪精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1179号 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251号15楼D座1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上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受让25元,由原告上海泖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