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521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苏河镇张堂村许北,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尚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许某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52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1377.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