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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4111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女,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回族,194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美丽泉小区1号楼2层东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与多个案件相关联,当事人矛盾争议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核对位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