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9309号
原告广东恒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7。
法定代表人叶某2。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凤凰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未来世界花园一期商铺32号,注册号:441××××××××7499。
法定代表人叶某1。
第三人东莞市安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6K。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原告广东恒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凤凰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安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恒奥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