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2016号
原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广州某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广隆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广州某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