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3462号
申请人: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2089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马路9号12座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55185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85307.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530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