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03民初193号
原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6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208946。
法定代表人:焦平。
委托代理人:杜世雄,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坤锐,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亚铝大街中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53740301P。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
被告:江门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龙昌路1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796952691。
法定代表人:石彦民。
原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原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诉称,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LNG)工厂(一期)项目110KV德安输变电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经过两年质量保证期,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依约应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
因此前就上述案涉工程原告与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发生诉讼,历经四次诉讼程序,一审、重审均由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对案件事实已进行了查明,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2018)粤1284民初477号一案现仍在审理中,该案主张与本案主张互相针对,存在极大关联关系,为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和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该案与本案应合并审理,统一由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以妥善处理相关当事人之纷争,要求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院就案涉工程所产生的纠纷仍在审理中,为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和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以妥善处理相关当事人之纷争,要求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杰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