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84民初79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6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208946。
法定代表人: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雄,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锐,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亚铝大街中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53740301P。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
被告:江门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龙昌路1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796952691。
法定代表人:石彦民。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志、邓传华,均系广东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0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累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冰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