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

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6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208946。
法定代表人: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亚铝大街中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53740301P。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兆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喜跃
审 判 员 张秀丽
审 判 员 梁达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结琼
书 记 员 陆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