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502民初5057号
原告:江西洪茂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南安公路以北罗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江西洪茂线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货款13万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向原告购买价值189444元的电缆线,原告按照被告的指定发货。发货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13万元。2017年4月24日,经原告再次催收,被告向原告再次承诺,该款于2017年12月底全部归还。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承诺函为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被告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证据内容真实,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189444元的电缆线,原告按照被告指定发货,之后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拖欠原告货款13万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是,被告欠原告货款13万元,承诺于2017年12月底全部归还。被告在承诺付款到期后仍未向原告给付剩余货款13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缆线,履行了相应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电缆线后未按承诺向原告给付全部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茂线缆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洪茂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