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茂线缆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民初520号之一 反诉原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周全元,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江西**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074279702F,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南安公路以北罗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与***、**、***、周全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2018年4月16日,被告***、**、***、周全元向原告江西**线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6月4日,反诉原告***、**、***、周全元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全元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8442元,减半收取计9221元,由反诉原告***、**、***、周全元承担。 审 判 长  余晓芸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