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民初520号
原告:江西**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074279702F,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南安公路以北罗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全元,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与***、**、***、周全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4.9元,减半收取计10602.45元,由原告江西**线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余晓芸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