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4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南安公路以北罗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下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2019年11月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款132900元、执行费1894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