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45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南安公路以北罗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34794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