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5民初275号
原告: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站区武城五金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
被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站区武城五金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合肥新站区武城五金电器经营部、***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夏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