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义坪村(南安公路以北罗亭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07427970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线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467,1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07.7元,截至2021年3月17日未有执行标的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线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