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财保319号
申请人:中车常州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0C222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陵东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MA277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天港路188号3-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车常州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77101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车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江苏***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7710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