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5102民初338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城西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城西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2元,由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