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4674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190073Y,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珠海市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875746,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国际会议中心7楼F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