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00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医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LE5G2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102民初1009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10万元股权。本案现已审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10万元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