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00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医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LE5G2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102民初1009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10万元股权。本案现已审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10万元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