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24民初581号
原告: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医科大道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LE5G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市中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538368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市中太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泉州市中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泉州市中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4733元,由原告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