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24民初52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中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538368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医科大道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LE5G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中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赣0124财保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80万元为限。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赣0124财保2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名下招商银行金域名都支行(账号:62×××26)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查封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进贤县医疗器械产业园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赣2018进贤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36734.60㎡,赣2018进贤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31710.5㎡】及地上建筑物。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招商银行金域名都支行(账号:62×××26)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怡蜂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进贤县医疗器械产业园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赣2018进贤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36734.60㎡,赣2018进贤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31710.5㎡】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