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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装饰材料商行;浙江金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9315号 原告:杭州某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经营者:胡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浙江金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装饰材料商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装饰材料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装饰材料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装饰材料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杭州某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