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243号 原告:金华宏顺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泉源社区**路146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宏顺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金华宏顺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宏顺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宏顺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宏顺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