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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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1690号
原告: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社区丹溪东路1677-1679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3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