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1690号 原告: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社区丹溪东路1677-1679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3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顺心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