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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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140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松、翁勇勇,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53049781L。
法定代表人:叶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红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