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市某运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4民初2216号 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金月湾北门对面第五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某运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科苑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57年5月31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某运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84.41元,减半收取计8042.21元,由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