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4民初2216号
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金月湾北门对面第五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某运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科苑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57年5月31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某运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84.41元,减半收取计8042.21元,由原告广东某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