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1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2.82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