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9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商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90万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