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9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商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90万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