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1民初1709号
原告:湖北天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天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天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湖北天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