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04民初2229号
原告:南京乔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68223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07964290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乔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乔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乔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