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某、广东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前调4617号之一 申请人:陈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申请人:何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2024)粤0605民初31877号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何某的银行存款、收入73326.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6924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