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3187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东南二路七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73号808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兴达利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兴达利公司、***共同向***支付劳务费69000元及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兴达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兴达利公司系佛山市禅城区弘儒敬老院装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系兴达利公司负责案涉项目代表,***由***通知自2023年4月18日起到案涉项目工地工作,并约定按600元/天结算报酬。***通过案外人广州真澄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劳务费。2024年4月20日,***确认尚欠***自2023年12月起至2024年4月止的劳务费合共69000元。***主张的涉讼劳务费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今追讨未果,根据《考勤表》、《项目部劳务工人员工资汇总表》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编号:N0.440604ZASG2023-10402)等证据,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兴达利公司、***没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兴达利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辩解、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经***雇请在“佛山市弘儒敬老院”项目从事管理工作。2024年4月20日,***签署《项目部劳务工人员工工资汇总表》,确认未付***工资69000元。
另查,广州真澄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支付2023年8月工资。广州真澄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登记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主张其与***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就此举示了《项目部劳务工人员工工资汇总表》、工资支付记录予以证明。《项目部劳务工人员工工资汇总表》反映***签名确认拖欠***工资69000元,工资支付记录反映***以其经营的广州真澄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2023年8月的劳务报酬。***的陈述与证据反映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对***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对***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项目部劳务工人员工工资汇总表》明确反映***尚欠***劳务报酬69000元未付,***诉请***支付劳务报酬6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于劳务报酬的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本院酌定***应以69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予***。***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举示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反映其工作所在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兴达利公司。***诉请兴达利公司对上述劳务报酬承担清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兴达利公司、***经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69000元予***;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以69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本案劳务报酬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39元(***已预交),由***负担。***应负担的受理费1544.39元应与上述判项确定的款项一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