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94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东南二路七号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70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观光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572350700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48793.68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132.55***请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询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496)存款(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止),无可用余额可扣划;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根据回复,未能提取相应款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