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77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7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合同款98725元,利息3645.69元(以剩余欠款9872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5.78%的标准暂计算利息至2022年12月3日),受理费837元,执行费1448元,以上共计104655.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655.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执 行 员 陈 汉
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