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3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东南二路七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7025。
法定代表人:胡伟权。
被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25号2栋1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76131594。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2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兴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04086.64元及滞纳金(以104086.64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案件受理费3268元,财产保全费1928元,合计5196元。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6元。本案鉴定费7000元,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015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一)线上查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传统查控
被执行人注册地址在外市,无法进行传统查控。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22年9月1日限制其消费。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兴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04086.64元及滞纳金,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3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2年9月1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04086.64元(未包含滞纳金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部分)。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孔庆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蔡承忠
附1:当事人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沛,联系电话:136××******,送达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三楼b302a。
附2:收款账户确认书
开户行:南海农商银行桂城支行
账号:×××34
户名: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