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6811号
原告深圳市载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堂文。
委托代理人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法定代表人胡伟权。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载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