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2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蟠龙山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3392285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开发区(马湖),组织机构代码:1481127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锡仲裁字第390号国内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共计货款人民币1816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仲裁费6095元、保全费1550元、公告费75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我院已查封并拍卖了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资产,在本院执行期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对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已被查封并拍卖,且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对浙江金久胶带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2执15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郦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