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150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蟠龙山路78号。
被告: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方下洋开发区。
原告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91元(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