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5198-2号
原告:广州天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村斯文中西街19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9086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蟠龙山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922850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中宏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高新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9J4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天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宏橡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天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广州天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