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财保9号 申请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82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3月1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2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1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