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财保15号 申请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诸城市金联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