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17442号
原告: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蒂贝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蒂贝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电子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9月28日,本院收到原告书面寄送的撤诉申请书,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不再要求法院处理本案,也不会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