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884211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东武街**用代码:91370782MA3F38EM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521号裁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00元。二、对申请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0015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03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12元。上述第一、三项裁决主文中,被申请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所应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37512元,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2020年6月5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2020年6月4日、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9日,本院委托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通过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本案被执行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6月10日复函,被执行人山东乾元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以上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9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活动。
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志承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5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